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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1日起磁條卡僅能在發卡銀行ATM進行各項功能 2006/02/15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自91年金融體系創新支付工具,推動換發晶片金融卡計畫,在全體金融機構努力下,已宣導多年,截至本(95)年1月31日為止,全國換發晶片金融卡的數量已達3,538萬張,為台灣2,277萬人口數之1.5倍,如果民眾還有手上沒有晶片金融卡而仍僅持有舊式磁條金融卡,金管會呼籲這樣的民眾應儘速向開戶銀行(發卡銀行)申請換發晶片金融卡。金管會亦要求銀行對這些客戶應善盡告知責任,並提供便利的換卡手續。
舊式的磁條金融卡持卡人自本年3月1日起,僅能在發卡銀行自己各地的ATM進行各項交易包括查詢、提現、繳費(稅)及轉帳(自行轉帳及跨行轉帳均可),這些持磁條卡的民眾在發卡銀行自己的ATM上作交易,使用權益完全不受影響。換言之,晶片金融卡與磁條金融卡之使用差異在於,晶片卡可在所有金融機構ATM進行查詢、提現、繳費(稅)及轉帳,而磁條卡則限於在發卡銀行自己的ATM使用。由於磁條金融卡安全等級較低,在自己的ATM使用,如發生偽冒、側錄等風險,均由發卡銀行自行承擔。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銀行公會決議自本年3月1日停止跨行使用磁條金融卡之決策不變,如有民眾還沒有晶片金融卡,請趕快洽銀行換發,銀行在換發時,不可有搭售其他商品之行為,也不可要求客戶接受多卡合一的卡片,民眾在選擇金融服務時,也應加強注意應符合本身的需要,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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