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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一信總社大樓場地出租規則

條、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為統一管理及維護場地,並增進其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條、本規則所稱「場地」為:4樓群英室、5樓訓練教室、6樓藝文空間、7樓會議室。

條、對外提供之對象包括:各政府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研討會、演講、展覽、座談會、考試及其他活動。

條、本大樓全面禁止吸煙,未經本社同意,禁止於門窗牆壁張貼文宣海報、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及使用其他電器設備。租用場地如須改變原狀或加以佈置,應先徵求本社同意,否則本社有權要求租用單位拆除會場之佈置,且場地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並與本社管理人員辦理退租,若場地或設備遭到損壞時,租用單位需照價賠償。

條、租用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事,經本社查證屬實後,本社有權停止使用,租用單位所繳之費用亦不退還;如租用單位有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規定及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登記內容不符或違反該場地之用途者。

三、租用單位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有損本院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違背本場地使用管理規則及各場地須知有關規定事項者。

條、本社各場地可容納人數、租金及租用時段請參閱「場地租用申請書」。

條、凡欲租用本社場地者應先填具「場地租用申請書」,並繳納30%訂金(請以當日匯款、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付)。匯款帳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380701000053匯款帳戶: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條、租用單位完成租用手續後,不得要求退還訂金,因故欲變更租用日期或場地時,應於租用場地當日前7天前通知本社延期,並於3個月內使用場地,如逾期則沒收訂金,延期以1次為限;若欲變更之日期當天原場地已被租用,則請租用單位更換本社其他場地,更換場地金額差異之部份,多退少補。

條、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若超過或需延長使用時間,租金依「場地租用申請書」說明收取。

第 十 條、租用單位若攜帶貴重器材、設備進入場地,應自行妥善保管,本社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一條、如因不可抗力或突發因素而無法對外開放租用時,本社得視情況取消租用申請。

下載 : 場地租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