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信九十七年度紀念品採購公告

                                                                                              花一信總字第352

一、採購依據:由廠商提送設計產品再由本社評選最優產品  

二、採購項目:不限種類

三、採購數量:參萬壹仟份(如有追加數量時,追加數量不逾採購數量百分之十五以內,得標廠商應無條件比照得標條件辦理追加,並自交貨完成日起六十日以內為限)

四、產品包裝:依廠商所提之作品為準,本社若認為有修改必要時,廠商應依本社意見修正,不得藉故推諉。

五、交貨日期: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可分批交貨),交貨地點(花蓮十二處、台東一處、高雄二處)由本社指定,每逾乙日罰款總價金百分之一。

六、廠商資格暨應繳證件:需備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營業登記事項需為從事買賣或禮(贈)品製作相關事業者。

七、押標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限用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或本社簽發之合作金庫銀行為付款人即期支票,抬頭: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得標時押標金得充抵部份履約保證金(不足或溢繳予以補足或退還),未得標者無息退還,未附押標金者不予評選。

八、履約保證金:佔總金額之15﹪,於簽約時繳納。

九、提送作品:

1.投標者需於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押標金連同應繳證明文件暨作品樣品寄送達本社三樓總務科,經資格審查符合後進行評選。

2.每一廠商限提參件作品參選,以單價新台幣壹佰元以內為設計原則,若有違反者,該作品一律不予評選。

十、決標原則:

1.本次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廠商送樣始予開標。

2.經本社評選後以決定最優者。

3.最優廠商與本社議價後決標。

4.若最優廠商與本社議價未果則流標,其後本社得自行另尋廠商。

十一、合約簽訂:得標者應於得標後五日曆天內與本社簽訂契約(本公告應納入)否則視同放棄,押標金予以沒收且爾後不得參標本社各標案,本社得另尋廠商製作,得標者不得異議。

十二、違約罰則:承作廠商若有下列情形,本社不予給付貨款,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併罰以相當於總貨款三倍之違約罰金。

1)廠商交貨產品與樣品不符或自行更換商品者。

2)廠商未依樣品或本社需求製作,經本社驗收不符者。

3)逾期罰款總額超過履約保證金,本社不予驗收者。

十三、其他說明:

(1)    廠商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本社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如有不符情形,依違約罰則處理。

(2)    投標廠商所提送之作品若非完成品則一律不予評選。

(3)    本標案不接受外國廠商參加投標。

(4)    廠商作品若有侵害他人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除依違約罰則處理外,另自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5)    所有參選廠商,本社不給予任何補助,未獲入選者請於十日曆天內憑公司大小章至本社總務科領回作品,逾期者視同放棄領回。

(6)    投標廠商所提送之作品,本社得視為廠商履約交貨之驗收標準。

十四、若有未盡事宜,依本社認定為依據,若有疑問請洽總務科03-835768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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